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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2 題

關於縣(市)政府主計機關主計人員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遷調及考績非屬縣(市)長權限
  • B 主計長得調用辦理歲計會計之人員
  • C 主辦人員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 D 主計機關設置及員額編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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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職能(如財務監控)為了確保其獨立公正,必須在全國各級政府維持一致的運作標準與超然地位,你認為其「組織設立的依據」應該是放在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中,還是應該有一套全國統一的專門法律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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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很厲害耶!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行政組織法中比較特殊的管理方式理解得很透徹喔!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主計、人事、政風」這三種非常特別的「一條鞭」體系。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主計機關的設立和人員配置,並不是依據《地方制度法》喔。雖然他們在地方政府服務,但為了保持超然的獨立性和確保全國帳務處理的一致性,避免受到地方首長不必要的干預,國家特別為他們制定了專屬的法律——那就是《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你是不是覺得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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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計一條鞭制度
💡 主計人員採垂直領導的一條鞭制度,不受地方首長人事權干涉。
  • 編制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準則》,非《地方制度法》。
  • 任免、遷調及考績權歸屬於上級主計機關,非地方首長。
  • 依《主計人員人事條例》,主辦人員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指揮。
  • 中央主計長得依業務需求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之人員。
🧠 記憶技巧:主計一條鞭:人事向上看,編制依專法,長官聽一半。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所有地方政府機關的員額與編制都由《地方制度法》一體適用,而忽略一條鞭專法。
一條鞭人事制度 地方制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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