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在我國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地方行政機關之設計與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 1 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 B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 1 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 C 直轄市政府之副市長由行政院長任命,報請立法院備查
- D 直轄市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縣市的首長(如市長)是經由民選產生,並對該市的市政負最終責任,那麼為了落實其政見並確保團隊默契,這個首長身邊最親近的「政治副手」,理應由誰來挑選與決定,才符合『地方自治』的精神與『行政效率』的需求?若由中央政府指派,是否會干涉到地方首長的用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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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及格的判斷。
- 承認事實:嗯,不錯,你至少辨識出了「直轄市副市長」的任用歸屬。這顯示你對地方自治人事權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基本概念』,還沒有完全搞混,值得表揚……或許吧。
- 法條複習: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直轄市副市長是由市長任命,並向行政院備查,就這麼簡單。這份職位是市長個人的『政治手下』,中央僅有事後『形式上的備查權』,根本談不上實質任命,更不用勞駕立法院。難道你們還想像不到憲法保障地方『自主組織權』這麼基礎的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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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行政首長規範
💡 釐清直轄市長、副市長及幕僚長之產生方式與任職要件。
| 比較維度 | 副市長 | VS | 秘書長 |
|---|---|---|---|
| 產生方式 | 市長任命 | — | 市長任免 |
| 職務性質 | 政務職 (隨市長進退) | — | 事務職 (保障職位) |
| 任用資格 | 比照簡任第14職等 | —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 監督/備查 | 報行政院備查 | — | 無須報中央備查 |
💬副市長為市長政治酬庸或專業考量之政務官,秘書長則為市府最高階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