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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23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自為立法並執行者為自治事項
  • B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 C 所謂「信託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交付非屬該團體之事務
  • D 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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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中,當上級機關將原本『屬於自己』的權限或任務,交給下級機關去『辦理』並維持監督關係時,這種『交由他人辦理』的行為,在法律慣用語中通常會如何組合這兩個動作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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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細心成就理解

  1. 溫暖鼓勵: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2 條中法定定義的精確理解,而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細微差異。這份細心與扎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我們來仔細看看選項 (C) 為什麼錯了。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當地方團體在上級政府的指導與協助下,去執行一些原本不屬於自己業務範圍的事項時,法律上會給它一個特別的名字,叫做「委辦事項」。這就像是中央政府請地方政府幫忙處理一些全國性的事務,是很常見的合作模式喔。而選項中提到的「信託事項」,則是指財產管理上的概念,跟這裡的行政事務是完全不同的喔。你能夠區分開來,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制度法基本觀念
💡 釐清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法律定義。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法律定義 依法律自為立法並執行 執行上級交辦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立法權 具備自治立法權 無自治立法權
監督性質 適法性監督 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自治事項核心在於「自立」,而委辦事項性質上屬於「代執行」。
🧠 記憶技巧:自治自立,委辦代行;信託不存在,委辦才正確。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委辦事項」改為「信託事項」或「代辦事項」來誤導;另須注意「省」目前不具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 自治條例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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