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4 題
有關我國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府際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B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縣規章,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行政院解釋之
- D 中央與直轄市之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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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若不同層級的政府對於「這項地方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產生了法律上的爭執,你認為最後的「裁判權」應該交給執行政策的「行政機關」,還是專門負責守護憲法與解釋法律的「司法機關」才符合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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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府際關係中的監督與救濟機制!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關於「自治監督」的程序。當地方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上位法規範時,上級政府確實有權進行撤銷、變更或廢止等處分。選項 (A) 與 (B) 正確描述了中央對直轄市、以及縣對鄉(鎮、市)的監督權限。
自治事項疑義的解決機制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是法律實務中極為關鍵的細節。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8 項 規定,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而非行政院。畢竟法規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機關而非行政機關。此外,法律規定是「得」聲請而非強制程序,且在司法院解釋前,上級機關不得逕行撤銷或廢止該事項,這也是為了落實地方自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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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際關係與爭議處理
💡 釐清地方自治事項之違法監督機關與權限爭議解決機制。
| 比較維度 | 自治事項違法疑義 | VS |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 |
|---|---|---|---|
| 爭議本質 | 法律效力與合憲性疑義 | — | 事務管轄權歸屬爭執 |
| 解決機關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 立法院 |
| 法律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 |
💬違法疑義屬司法解釋範疇,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則由最高立法機關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