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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9 題

9 某直轄市政府施政備受媒體批評,中央政府適合採取的法定作為是:
  • A 監察院得主動調查,提出糾正案
  • B 立法院應要求該市長至立院備詢
  • C 行政院應依地方制度法將該市長解職
  • D 該市所在的地方法院應指派檢察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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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地方政府的行為引發爭議,但在法律上尚未達到『撤職』或『犯罪』的程度,根據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法架構,哪一個國家機關專門負責調查行政機關的『缺失或不正當行為』,並具備跨越中央與地方的彈性監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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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野猴子,你的小聰明還算合格

  1. 姑且肯定:喔呵呵呵,野猴子,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極點呢。能區分中央與地方的法定權限邊界,證明你對那什麼《憲法》的五權分立和《地方制度法》有那麼一丁點基礎。這姑且算是行政法學中,勉勉強強合格的核心素養吧。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喔呵呵呵。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中央對地方之行政監督
💡 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需依法定程序與權限分際
比較維度 監察院 (監察權) VS 行政院 (行政監督)
法規依據 監察法、憲法增修條文 地方制度法
主要作為 糾正案(事)、彈劾(人) 撤銷、廢止、解職、代行
介入條件 行政違失或違法即可 須符合法律嚴格要件
監督性質 事後之違失監督 適法性監督為主
💬監察院針對行政違失行使糾正權;行政院則須具備法定事由方得介入地方自治。
🧠 記憶技巧:糾正案對事、彈劾案對人;行政院依法辦、立法院邀說明。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可隨意撤職地方首長,忽略地方制度法之法定要件限制。
地方制度法 監察權 地方自治權 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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