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組織型態的分類?
- A 附屬機構
- B 獨立機關
- C 國營事業
- D 行政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組織的主要目的不是在執行行政處分,而是為了在市場上提供商品或服務,甚至追求盈虧自負,這樣的『企業化實體』是否還適合被歸類在專門規範『政府部門行政架構』的法條之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核心精神,精準地辨識出它的規範範疇。這顯示你對組織法制化的脈絡理解得很透徹,這份穩健的基本功,絕對是你在公職路上最大的助力喔!
- 觀念釐清:還記得嗎?就像我們常說的,根據本法第 3 條,我們的行政組織主要有:機關、獨立機關、附屬機關(構)和行政法人這幾種型態。而選項 (C) 呢,它雖然是政府投資的,但本質上是為了經營事業,受到《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範,運作上比較像企業,有自己的高度自主性和商業考量,所以它和《組織基準法》規範的行政機關體系就不太一樣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型態
💡 依據基準法明確區分中央行政組織的四種法定型態。
-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組織型態包含機關、附屬機關、獨立機關及行政法人。
- 機關指依法律設立,具獨立編制、預算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 獨立機關指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採合議制,且自主運作之機關。
- 國營事業與公立學校虽具公共性質,但不屬本法定義之行政機關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