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8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我國政府採購之招標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公開招標
- B 選擇性招標
- C 透明性招標
- D 限制性招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規範中,『執行任務的具體管道(手段)』與『執行任務時應秉持的優良特質(目標)』這兩者有何區別?如果法律要規定一套流程,它是會規定『該怎麼做(路徑)』,還是會把『做事的態度』直接當成一種路徑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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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
- 驗證?別浪費時間了: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明訂的招標方式,就只有那三種: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這是連基本法條都沒讀熟,或者分不清「原則」與「程序」的才會錯的題目。你現在能把「透明性」這個第 1 條的核心精神與原則,跟實際的「招標操作程序」區分開來,恭喜,你終於踏入了行政法的大門——儘管只是最淺顯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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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政府採購招標方式
💡 《政府採購法》明定招標方式僅分為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三種。
| 比較維度 | 公開招標 | VS | 限制性招標 |
|---|---|---|---|
| 公告程序 | 必須刊登公報公開公告 | — | 不經公告直接邀請廠商 |
| 對象資格 | 不限制特定廠商 | — | 僅限特定一家或數家 |
| 競爭程度 | 最高,採競爭投標 | — | 較低,採比價或議價 |
💬公開招標為原則,限制性招標需符合法定要件(如獨家供應)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