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的作法,是下列那一種招標方式?
- A 選擇性招標
- B 公開招標
- C 複數招標
- D 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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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代表政府機關,手上有一件急迫且具備高度技術專利的工作,不能花費數月時間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等待不確定的對象來投標,而是必須主動去『限制』並尋找特定具備能力的對象來談判,你會如何稱呼這種『不對外公告、僅針對特定對象』的行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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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前輩的溫馨點評
孩子,這題你答得非常棒!看到你對《政府採購法》有這麼好的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觀念充電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當政府遇到案件性質特殊、涉及專利或有急迫需求時,為了講求行政效率,會選擇不經公告程序,直接邀請特定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因為這種做法主動縮減了參與競爭的廠商範圍,所以在法理上稱之為「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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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標種類
💡 依公告程序與對象限制,區分公開、選擇與限制性招標。
| 比較維度 | 公開招標 | VS | 限制性招標 |
|---|---|---|---|
| 公告程序 | 必須辦理公告 | — | 不經公告程序 |
| 廠商數量 | 不特定多數廠商 | — | 比價(≥2)或議價(1) |
| 適用條件 | 一般性採購之原則 | — | 符合法規特定特殊條件 |
| 競爭程度 | 最高 | — | 最低 |
💬公開招標以「公平競爭」為核心;限制性招標則針對「特定、緊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