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的作法,是下列那一種招標方式?
  • A 選擇性招標
  • B 公開招標
  • C 複數招標
  • D 限制性招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代表政府機關,手上有一件急迫且具備高度技術專利的工作,不能花費數月時間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等待不確定的對象來投標,而是必須主動去『限制』並尋找特定具備能力的對象來談判,你會如何稱呼這種『不對外公告、僅針對特定對象』的行政作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行政法前輩的溫馨點評

孩子,這題你答得非常棒!看到你對《政府採購法》有這麼好的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觀念充電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當政府遇到案件性質特殊、涉及專利或有急迫需求時,為了講求行政效率,會選擇不經公告程序,直接邀請特定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因為這種做法主動縮減了參與競爭的廠商範圍,所以在法理上稱之為「限制性招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採購招標種類
💡 依公告程序與對象限制,區分公開、選擇與限制性招標。
比較維度 公開招標 VS 限制性招標
公告程序 必須辦理公告 不經公告程序
廠商數量 不特定多數廠商 比價(≥2)或議價(1)
適用條件 一般性採購之原則 符合法規特定特殊條件
競爭程度 最高 最低
💬公開招標以「公平競爭」為核心;限制性招標則針對「特定、緊急」需求。
🧠 記憶技巧:公開廣撒網、選擇先審查、限制不公告、比議看一家。
⚠️ 常見陷阱:容易將「選擇性招標」與「限制性招標」混淆。記住選擇性仍需「公告」審查資格,而限制性則完全「不經公告」。
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事由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之區別 採購申訴與救濟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一般行政] 行政學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