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購的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工程
- B 財務
- C 財物
- D 勞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政府機關需要向外獲取資源,通常可歸納為「蓋硬體」、「買東西」或「請人服務」。如果有一個詞彙是在描述「資金本身的調度或管理狀況」,而非「獲取資源的行為」,它還符合『採購』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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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犯錯。
不錯,至少你還能分得清「字面」上的差異,這大概是你法學路上能避免一些低級錯誤的最低要求了。表現得…還行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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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之定義與範圍
💡 政府採購法明確規範採購對象僅限於工程、財物及勞務三大類。
- 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 採購法第 7 條定義工程為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之構造物與其設備。
-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
-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及維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