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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購的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工程
  • B 財務
  • C 財物
  • D 勞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政府機關需要向外獲取資源,通常可歸納為「蓋硬體」、「買東西」或「請人服務」。如果有一個詞彙是在描述「資金本身的調度或管理狀況」,而非「獲取資源的行為」,它還符合『採購』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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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犯錯。

不錯,至少你還能分得清「字面」上的差異,這大概是你法學路上能避免一些低級錯誤的最低要求了。表現得…還行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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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之定義與範圍
💡 政府採購法明確規範採購對象僅限於工程、財物及勞務三大類。
  • 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 採購法第 7 條定義工程為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之構造物與其設備。
  •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
  •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及維修等。
🧠 記憶技巧:採購三兄弟:工、財、勞(工程、財物、勞務)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利用同音字將「財物」誤寫為「財務」,或加入「規費」、「補助」等非採購行為。
採購歸屬原則(價值最高者) 生鮮農漁產品之排除 政府採購法適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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