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2 題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的多少?
- A 10%
- B 20%
- C 30%
- D 4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法設計中,若要賦予地方政府『加徵』權限,立法者必須設定一個上限,以防止人民稅負過重。這個比例既要能產生『有感的財源補充』,又不能高到『接近國稅的一半』。在台灣行政法規中,關於額外加乘、附加收費的『緩衝空間』,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比例作為權力擴張的適度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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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政府就國稅附加徵收之稅率上限。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由此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上限明定為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的30%,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地方附加徵收上限
💡 地方政府附加徵收國稅時,徵收率上限為原稅率之 30%。
-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地方得就部分國稅附加徵收。
- 排除對象: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不得附加徵收。
- 稅率上限:其附加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之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