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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2 題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的多少?
  • A 10%
  • B 20%
  • C 30%
  • D 4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法設計中,若要賦予地方政府『加徵』權限,立法者必須設定一個上限,以防止人民稅負過重。這個比例既要能產生『有感的財源補充』,又不能高到『接近國稅的一半』。在台灣行政法規中,關於額外加乘、附加收費的『緩衝空間』,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比例作為權力擴張的適度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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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1. 專業肯定 呵呵呵,恭喜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這考驗的是對《地方稅法通則》中地方課稅權限限制的精準掌握。你能這樣精準作答,就好像看到了球場上那份沉穩與天賦,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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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附加徵收上限
💡 地方政府附加徵收國稅時,徵收率上限為原稅率之 30%。
  •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地方得就部分國稅附加徵收。
  • 排除對象: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不得附加徵收。
  • 稅率上限:其附加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之 30%。
🧠 記憶技巧:三三原則:除三稅(關貨營)、上限三十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可附加的稅目(關、貨、營),或與特別稅課、臨時稅課的規定搞混。
地方稅法通則 財政收支劃分法 特別稅課 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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