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第 三 題
請依商港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解釋:「商港區域」、「船舶理貨業」、「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之意義。(每一專用語之解釋為 4 分,計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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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題,測驗考生對核心名詞法定定義的熟悉度。作答時應直接對應《商港法》第3條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分項列點並精確引用法條原文,以確保完整獲得各項 4 分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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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港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各專用語之意義如下: 一、商港區域 依《商港法》第3條第1款規定,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與為商港建設、開發及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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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與自由港區定義
💡 掌握商港法與自由貿易港區條例之法定名詞定義與權利範圍。
- 商港區域:包含界限內水域及營運必需之陸上地區(商港法§3)。
- 船舶理貨業:經營貨物計數、點收、看艙或整理之事業(商港法§3)。
- 自由港區:行政院核定於航空站、商港內之管制區域(自由港區條例§3)。
- 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在區內從事貿易、加工、物流等事業(自由港區條例§3)。
- 以外之事業:在區內設置但未享有特定優惠之事業(自由港區條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