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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關於 1989 年海難救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請說明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特別補償與海難救助報酬(salvage reward)有何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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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989年海難救助公約中「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例外與補充機制。作答時應優先連結我國《海商法》第103條規定,明確點出特別補償(第2項)的設立目的,並依第3項精準說明兩者間的「差額請求(補充性)」關係,切忌誤引為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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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1989年海難救助國際公約為鼓勵救助人積極防止環境損害,突破傳統「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創設「特別補償」制度,我國《海商法》亦配合引進。就法理而言,特別補償與海難救助報酬間具有扣除關係。 【論述】

小題 (一)

何謂特別補償(special compensation)?(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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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特別補償(special compensation)」應立刻聯想到其為突破傳統海商法「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重大制度,旨在鼓勵救助人積極防止海洋環境污染。作答時需精準對應我國《海商法》第103條第2項(實際費用及防污成功之加成)與第3項(與傳統報酬競合時之扣除機制),並特別注意不應將「救助無效果」列為請求特別補償的法定要件,只要「有損害環境之虞」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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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特別補償」(Special Compensation)係1989年《海難救助國際公約》為鼓勵救助人積極投入對可能造成環境損害之船舶進行救助,以突破傳統「無效果,無報酬」原則而創設之制度。我國《海商法》已將此精神納入規範。 【論述】 一、制度背景與定義

📝 海難救助與特別補償
💡 特別補償為無效果無報酬之例外,與救助報酬具差額補充關係。
比較維度 海難救助報酬 VS 特別補償
法律依據 公約13條/海商法103 公約14條/海商法105
觸發前提 救助有效果(救回財產) 有環境損害風險
給付義務人 船東及貨主按比例分擔 僅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核心功能 鼓勵救助財產之商業誘因 環境保護之安全網機制
💬兩者為補充關係,特別補償僅在金額高於救助報酬時補足差額。
🧠 記憶技巧:有效果拿報酬,有風險拿補償;兩者取其高,差額是關鍵。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特別補償僅為「差額給付」的限制,誤以為兩者可全額累加領取。
1989年海難救助公約第13條 環境損害之定義與範圍 SCOPIC 條款 救助費用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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