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新聞] 傳播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四、「衛星廣播電視法」於 105 年 1 月 6 日修正公布全文 68 條,其中第 22 條規定電視新聞頻道應建立自律機制,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且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請說明此條文的立法目的為何?此條文實施至今已逾 3 年,請評估其具體成效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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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1)衛廣法第22條(新聞自律機制)的立法目的;(2)實施3年後的具體成效評估。首先,立法目的要緊扣「防範國家機器不當干預新聞自由」、「落實媒體社會責任(自律與問責)」及「建立公眾申訴管道」。其次,成效評估必須「正反並陳」。正面成效包含:電視台普遍成立自律委員會/公評人、會議紀錄公開增加透明度、回應部分觀眾訴求。負面成效(缺失)則要點出:自律常淪為形式或橡皮圖章、遇重大事件或收視率壓力時自律防線仍會崩盤、缺乏對高層實質的內部制裁力。時間分配約 20-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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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傳播法規中極為核心的「新聞自律與他律」議題,測驗考生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新聞頻道自律機制)立法精神之掌握,以及對媒體實務運作現況的反思與批判能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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