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犯罪偵查
第 四 題
中國大陸漁船越界至東沙海域採捕有生及無生資源,影響我國海域生態保育及專屬漁捕權利,也違反我國現行漁業、環境及資源相關法制。試依據相關法規說明大陸漁民利用漁船在東沙國家公園之領海內使用炸藥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偵查重點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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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啟動「人、事、時、地、物」的現場重建思維,並進行「法規競合」分析。首先拆解行為客體(大陸漁民、越界、東沙國家公園領海)與犯罪行為(使用炸藥採捕),接著對應適用的特別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公園法、漁業法),最後以刑事鑑識與證據法則為核心,列出具體的偵查與蒐證重點(如:定位紀錄、爆裂物殘跡、漁獲爆震傷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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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大陸漁船越界至東沙國家公園領海使用炸藥捕魚,涉及多重法益侵害,主要觸犯《漁業法》第48條(禁止毒、電、炸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禁止採折花木、捕捉動物)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等規定。基於犯罪偵查之「四面連結理論」(犯嫌、被害/現場、跡證、犯罪工具),本案偵查重點應聚焦於空間管轄之確立、爆裂物使用之客觀物證、生態破壞之結果,以及主觀犯意之連結。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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