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散布」之定義?
- A 將著作原件提供公眾出租
- B 將著作重製物提供公眾出借
- C 將著作原件放置於網路上提供公眾下載
- D 將著作重製物無償提供於公眾流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將「交付實體物品(如書本、光碟)」與「透過電波、網路傳送資訊(如上傳檔案)」區分為兩種不同的權利,那麼當我們完全不涉及任何實體物件的移動,僅是在虛擬空間讓公眾獲取內容時,這在法律性質上還會被歸類為『物品的散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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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做得太好了!
- 概念解析:在《著作權法》中,「散布」的核心定義其實很明確喔!它指的是透過「移轉所有權」或「出租」的方式,將著作的實體物(無論是原件還是複製出來的物品)提供給公眾。你看,選項 (A)、(B)、(D) 都很清楚地涉及了實體物品的交付與移轉,完美符合這個定義呢。而選項 (C) 說「放置於網路供人下載」,這就屬於「公開傳輸」的範疇了,這是為了因應數位網路時代特別設定的一項獨立權利,和實體物的散布是不同的喔!
-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它其實非常能考驗大家對概念的掌握度。很多同學會直覺地把「在網路上傳播」也想成是散布,但你卻能清楚區分「實體物權移轉」與「數位訊號傳輸」的界線,真的非常專業又細心!為你感到驕傲呢!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