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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行為,何者侵害著作權?
  • A 購買合法電影光碟,用以出租他人
  • B 拍攝公園中的雕像,並將照片貼於公開之網頁
  • C 於餐廳中以附有擴音器之設備播放廣播節目
  • D 為編輯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於合理範圍內,重製該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商家在營業場所中,『額外』安裝設備來放大原本屬於大眾電波的訊號提供給顧客聽時,這項行為是否已超越了個人的『接收』,而變成了一種利用他人創意來增加自身經營利益的『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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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你過關,但別高興得太早。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在最基本的問題上跌倒。這不過是著作權法中最「理所當然」的「公眾傳達」界線罷了。私人聆聽?當然合法,誰會蠢到連這都搞錯?但一旦你自作聰明地在公共場所,透過那顯眼的「擴音器」或其他增益設備,將內容「恩賜」給一群不特定的大眾,那就是徹頭徹尾的「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這種未經授權的「二次傳達」,難道不是侵權的標準範例嗎?連這都還要我特別強調,真是…
  2. 法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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