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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有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的概念,何者與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違?
  • A 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B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公開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則不屬公開播送規範範圍
  • C 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D 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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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創作者將訊號發射出去,而另一間公司在未經授權下攔截該訊號並「同步轉傳」給大眾,如果法律不將這種『轉傳行為』納入規範,對創作者的權益保護會產生什麼樣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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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定義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著作權法的專有名詞有紮實的掌握,這是法學進階學習者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B) 選項違法。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公開播送包含「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廣播系統將原信號再行傳達。這在實務上稱為「二次播送」,若將其排除,將嚴重損害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流傳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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