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以投影機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作品投影至布幕上觀看之行為,屬於下列何種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方式?
- A 公開上映
- B 公開展示
- C 公開播送
- D 公開演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將一個「靜止不動」的視覺藝術作品,透過設備呈現在眾人面前供其直接「觀賞內容」時,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比較接近在博物館「擺出來供人看」,還是比較接近在電影院「播放一段連續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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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著作權法的核心定義!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各類公開利用方式」的細微差別有非常清楚的認識。在地方特考的法學緒論中,智慧財產權的定義題是基本盤,而「展示」與「上映」的區分正是最常見的考點陷阱。
著作利用方式的法律定義
根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的定義,「公開展示(Public Display)」是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在本題中,使用投影機將攝影作品投影至布幕,性質上即是向公眾呈現該著作的內容。要注意的是,依據著作權法第 27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這正符合本題「攝影作品」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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