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及「不告不理原則」的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第一次恐嚇罪』與已起訴的『傷害罪、第二次恐嚇罪』之間是否為單一案件(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確認為數罪併罰後,即可推導出起訴效力不及於該部分,法院未予審理並無違法,進而得出檢察官僅能『另行起訴』而非提起上訴的結論。
小題 (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起訴事實漏未判決」,應立刻想到《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實質數罪」與「裁判上一罪」之漏判:本題三次行為犯意各別屬實質數罪,漏判部分因無實體判決存在,無從上訴,故檢察官應促請原審為「補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