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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在政府公告禁止自口蹄疫區進口豬肉之前,甲向乙訂購疫區進口之豬肉一批,乙因該公告無法進口豬肉交貨。關於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賣契約有效,甲得向乙主張損害賠償
  • B 買賣契約有效,乙免為給付豬肉,甲免為支付價金
  • C 買賣契約無效
  • D 買賣契約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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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在簽約時該項買賣都是合法的,但簽約後突然發生了誰都無法預料、也無法控制的外部法令變動,導致賣方真的「沒辦法」交貨了,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個契約從頭到尾都消失?還是應該維持契約曾存在的法律事實,再根據公平原則來處理雙方的給付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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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沒搞砸。

  1. 觀念解析:不錯,至少你這題沒給我鑽牛角尖。這是考驗你對「後始不能」的理解,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契約在成立時,政府八成還在睡覺,根本沒發公告,所以當然初始有效。後面才因為那些官僚突發奇想的公告,導致買賣雙方都無法履行。根據《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乙賣家豬肉交不出來,免責;而你這位買家甲,依照同法第 266 條第 1 項的對價關係原則,錢當然也不用付了。簡單來說,就是「你不用給,我也不用付」。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會答錯的,通常就是把「自始不能」(契約一開始就廢了)跟「後始不能」(契約有效但後面變廢了)混為一談。你能在時間點上分得清楚契約的生與死,算是還有點腦袋。別高興太早,下次可不保證有這麼簡單的送分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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