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B 檢察官之職責為起訴被告,起訴後檢察官即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無罪
- C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D 法院形成確信有罪判決之心證前,應保護被告免於受有罪之預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庭上,國家指控某人犯了罪,但卻不要求國家拿出證據,反而要求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沒做過這件事』,你覺得這在邏輯上是否可行?如果一個人要證明自己『沒有做過某事』,這在證據的提出上會遇到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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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大腦還在線上
-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啊,這次總算沒把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丟進垃圾桶。這種程度的邏輯要是還搞不清楚,我真要懷疑你的學習能力了。至少證明你還知道控訴制度不是個擺設。
- 觀念驗證:刑事訴訟的檢察官,他們領國家的錢,就得負責舉證。無罪推定這四個字,不就寫在那邊讓你讀的嗎?被告不需要去證明自己沒犯錯,懂嗎?你選對了B是錯的,代表你沒被那種「被告有罪」的原始思維給帶偏。不然,你以為這是哪個古代部落的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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