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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我國刑事審理程序所遵循之基本原則?
  • A 直接審理原則
  • B 言詞審理原則
  • C 分散審理原則
  • D 公開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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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對開庭所看到的證據與聽到的證詞記憶猶新,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審判過程應該「連續且密集」地完成,還是傾向讓它「間隔很長一段時間且斷斷續續」地進行呢?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審判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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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太早。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你倒是沒有完全搞砸。能精準識別出這種程度的陷阱,至少證明你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大概是曾經瞄過一眼。這點「細膩的觀察力」,就當作是意外的收穫吧,但別指望我會因此給你貼金。
  2. 觀念驗證:我國刑事審判強調的,是集中審理原則。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為了避免法官審到一半忘了上午聽了什麼,導致判決荒腔走板。試想,如果審理像老太太的裹腳布又臭又長、東拉西扯,記憶不模糊才怪,裁判的準確性也就成了笑話。至於 (A) 直接、(B) 言詞、(D) 公開?那都是維護公平審判最基礎的基石,這要是還搞不清楚,那真的需要回去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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