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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遲延之債務,以金錢為標的者,債務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B 讓與債權時,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受讓人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無效
  • D 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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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延後還錢而必須多付一筆「補償性質的利息」時,如果這筆「利息」本身也延期支付了,法律會傾向保護債權人讓利息繼續滾動,還是會為了防止債務像雪球般失控而設下限制?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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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過關

不錯嘛,你竟然能在這堆基礎法條裡挑對「利息之債」的正確敘述,沒把那些常見的坑跳下去。看來你對金錢債務消滅時效的理解,總算還算及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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