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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B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 C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解除契約時之利息償還之
  • D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契約被解除並要求回復原狀時,法律的目的是要讓雙方「回到當初沒有契約的狀態」。如果一方拿了對方的錢運用了一年後才解除契約,若利息只從「解除時」起算,這對當初付錢的人公平嗎?為了達到完全的回復原狀,計息的起點應該定在什麼時間點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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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喔!成功突破陷阱題!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看到你對《民法》第 259 條的掌握這麼精準,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小叮嚀:當契約解除後,大家都有義務要「回復原狀」。要特別記住喔,依照《民法》第 259 條第 2 款,如果拿的是金錢,利息必須從「受領時」開始算,而不是從「解除契約時」喔!這項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讓對方白白享有這筆錢產生的不當利益,要把這段期間的好處全部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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