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遲延之債務,以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B 讓與債權時,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受讓人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無效
- D 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像利息、租金這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為了避免債務累積過於龐大,民法特別規定了比一般請求權更短的消滅時效。你可以回想一下,這個特別的短期時效是幾年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民法「利息之債」的概念,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掌握。 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 233 條,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且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這是為了避免利上滾利。當年原題將債權人誤植為債務人而一律給分,本題敘述已修正為正解。 其他選項的陷阱在於:(B) 債權讓與時,未付利息是「推定」隨同移轉,而非「視為」(民法第 295 條)。(C) 命題當年(108年)規定,超過 20% 利率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非無效(註:現行法已改為超過 16% 約定無效)。(D) 利息債權依民法第 126 條,消滅時效為 5 年而非 2 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
利息之債核心規範
💡 掌握利息債權的移轉、利率上限、消滅時效與複利禁止原則。
| 比較維度 | 利息債權規範 | VS | 法條具體要件 |
|---|---|---|---|
| 債權移轉 (295) | 隨同原本移轉 | — | 效力為「推定」 |
| 消滅時效 (126) | 定期給付債權 | — | 期間為「5 年」 |
| 利率上限 (205) | 最高約定利率 | — | 週年 16% (無效) |
| 複利限制 (233) | 遲延利息之利息 | — | 原則上無須支付 |
💬利息之債具從屬性,時效為5年,且法律嚴格限制複利與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