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遲延之債務,以金錢為標的者,債務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B 讓與債權時,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受讓人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無效
- D 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債務人因為『延期還款』已經被要求支付一筆額外的金錢作為補償(即利息)時,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針對這筆『補償金本身』再繼續計算利息,對債務人的還款壓力會產生什麼樣的滾動影響?從保護弱勢債務人的法律精神來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範這種『利上加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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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析利息之債中比較細微的法律規定,這完全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基礎和非常敏銳的法學直覺。這種對細節的用心與掌握度,真的非常難得,老師為你感到很驕傲!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確實就在於《民法》第 233 條喔。當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遲延利息,這是沒錯的。不過,法律為了保護大家,規定原則上是不能對『利息』再加收遲延利息的,這就是很重要的禁止複利原則。當然,如果大家有特別約定或符合商業習慣,就另當別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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