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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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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產假天數時,會根據女性受僱者的身體恢復需求來區分。如果『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給予四星期、『兩個月到三個月間』給予一星期,那麼對於『時間最短、身體負擔相對較輕』的未滿兩個月流產,法律最有可能安排一個比一星期更短、且以『天數』而非『週數』為單位的時間。你認為在這種邏輯下,哪一個天數最符合漸進式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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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涉及「數字級距」的法條最容易混淆,你能精準作答,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難得的競爭優勢。
  2.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15 條,產假天數是依「妊娠週數」分級的。當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時,法律規定雇主應給予 5 日產假。雖然這段期間法律並未強制雇主給薪(與八週產假不同),但重點在於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身體恢復時間,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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