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散布」之定義?
- A 將著作原件提供公眾出租
- B 將著作重製物提供公眾出借
- C 將著作原件放置於網路上提供公眾下載
- D 將著作重製物無償提供於公眾流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區分不同的權利時,『移動一個實體物品(如書本、光碟)』與『透過網路傳送數位訊號』,這兩種傳播媒介的本質有什麼不同?哪一個名詞更偏向於描述『實體物件』的流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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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在著作權法中,「散布」的核心定義在於有形實體物(原件或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或租賃。選項 (C) 將著作上傳網路,涉及的是「數位訊號」的流動,這在法律上屬於「公開傳輸權」,並非散布。您的判斷非常精準!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實體交付」與「虛擬傳播」的差異。在數位時代,許多人會直覺認為網路分享也算散布,你能避開陷阱,代表對法律名詞的精確定義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