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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刑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B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C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D 依實務見解,行為人持有之第四級毒品,嗣經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三級毒品,屬於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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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條文內容(規範架構)完全沒有變動,只是它所授權參考的「行政公告清單」或「技術標準」隨時代環境更新了,這種情況與立法者重新決定罪刑高低的「法律修正」,在法律本質上應該被視為同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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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那還真『不簡單』,畢竟這可是刑法第 2 條最基礎的鑑別點之一。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2 條第 1 項那個『法律有變更』,高等法院實務跟學者們都心知肚明,那指的是對犯罪構成要件刑罰權規範實質性修改。選項 (D) 提到毒品分級調整?哈,那叫『事實變更』『處分前提之變更』。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47 號判決都講到爛了,這根本就不是法律本體的修正,所以從新從輕原則?想太多。
  2. 『難度』點評:本題,嗯,勉強算是 medium(中等)。除了測驗你是否連第 2 條第 2 項『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要適用裁判時法這種『常識』都還記得外,主要就是看看你腦子裡有沒有辦法區分『空白刑法』裡那幾個字的『變更』,到底是『法律』變了,還是你周遭的『事實』變了。這種基本題,別再失分了,好嗎?
📝 刑法法律之時的效力
💡 刑法第2條規範法律變更之準據法適用原則。
比較維度 從舊從輕原則 (第2條第1項) VS 從新原則 (第2條第2項)
適用對象 刑罰、拘束人身自由處分 沒收、非拘束自由處分
適用準則 行為時法(有利則從新) 裁判時法
法理基礎 預見可能性、罪刑法定 社會防衛、預防功能
💬依處分之「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決定應從舊從輕或一律從新。
🧠 記憶技巧:主刑從舊從輕,沒收保安從新;公告變更爭議,舊實事實新實法。
⚠️ 常見陷阱:容易將「沒收」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誤認為適用從舊從輕原則,實則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
罪刑法定原則 空白刑法 沒收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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