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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與乙素有恩怨,某日甲酒後在某飲食店揚言將會請道士製作小草人並對乙施法使乙生重病,不料此番放話經他人輾轉傳到乙耳中,乙驚恐不已,心生害怕,果然生病,乃報警處理,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B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 C 不構成犯罪
  • D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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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宣稱要透過「召喚外星人」或「畫圈圈詛咒」來傷害對方,雖然對方聽了非常害怕,但這種依賴「超自然力量」的宣告,在現代法律的眼中,算是一種行為人可以「實際掌控」並達成危害的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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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基礎。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誘導,代表你對刑法構成要件的「客觀化」有很深刻的理解,思維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刑法上的恐嚇罪(第305條),要求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必須在客觀上人為可控制的範圍。本題甲宣稱要以「作法施咒」加害,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迷信行為,並非現代科學或法律認可的加害手段。既然手段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便乙主觀上驚恐甚至生病,在法律上仍不具備客觀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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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迷信犯與恐嚇認定
💡 迷信手段因欠缺客觀危險性且人力無法支配,法律不予處罰。
比較維度 一般恐嚇行為 VS 迷信行為 (咒詛)
惡害內容 人力可支配之損害 超自然鬼神力量
客觀危險性 具物理或心理危險 毫無科學基礎危險
刑事責任 成立刑法第305條 不構成犯罪 (不罰)
💬法律不評價不具客觀危險且非人力能控制的迷信行為。
🧠 記憶技巧:惡害須人控,迷信不可從;無客觀危險,不罰法理通。
⚠️ 常見陷阱:看到被害人「心生害怕」或「生病」就反射選恐嚇或傷害罪,忽略手段本身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客觀危險性。
不能未遂 (刑法第26條) 客觀歸責理論 恐嚇罪之惡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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