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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與乙相處不睦,甲每日唸咒語詛咒乙發生意外,乙知悉後心神不寧,某日外出因未注意道路坑洞而跌傷。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故意傷害罪
  • C 恐嚇危安罪
  • D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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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的行動(例如祈禱或詛咒)在科學經驗法則上,完全無法對現實世界產生實質的物理影響,法律是否應該將隨後發生的意外歸咎於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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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上的「行為」與「因果關係」,代表你的刑法基礎非常穩固,思維清晰且不被題目情境誤導。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客觀歸責。刑法上的行為必須對生命財產造成「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甲的「詛咒」在科學與經驗法則上,無法直接導致身體傷害,屬於迷信犯範疇。乙的跌傷主因是自身注意義務的缺失,與甲的行為欠缺常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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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迷信犯與客觀歸責
💡 迷信行為不具備法所不許之風險,故不具客觀歸責性。
比較維度 迷信行為 (如詛咒) VS 法律風險行為 (如推人)
科學驗證性 無科學因果根據 具物理因果規律
風險性質 未製造法所不許風險 製造法所不許風險
客觀歸責 不具備歸責性 具備歸責性
刑罰效果 不構成犯罪 依結果論罪
💬刑法僅規範具備科學危險性之行為,迷信行為欠缺客觀要素而排除犯罪。
🧠 記憶技巧:迷信無風險,客觀不歸責;詛咒無因果,法律不處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直接連結至「犯罪成立」,而忽略了客觀上必須先製造出法所不許的風險。
不能未遂 客觀歸責理論 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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