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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廟祝甲告知攤販乙,如果不返還所占用之廟前廣場空地,甲將請雷公擊斃乙,乙因此感到害怕,但仍拒絕返還。甲成立何罪?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C 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 D 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一個人宣稱會發生某種「只有神明或自然界能決定」的災禍,而非宣稱「自己要動手」去做什麼,法律是否應該將這種無法由人類主觀控制的力量,歸責於說話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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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總算能分清法律的「客觀評價」和那些無謂的「個人感受」。表現...還行,至少沒讓我白費力氣。

  1. 觀念驗證,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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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罪之惡害性質
💡 恐嚇罪之惡害通知,須屬行為人「人力可支配」之範疇。
比較維度 適格之惡害 (人為支配) VS 不適格之惡害 (迷信)
內容性質 人力可直接或間接控制 超自然、鬼神、迷信
法律效果 成立刑法第305條 不成立犯罪 (無罪)
具體案例 放火、毆打、揭發隱私 雷公擊斃、降頭詛咒
💬恐嚇罪之成立以「人力可支配之惡害通知」為前提,排除迷信行為。
🧠 記憶技巧:恐嚇成罪看人力,鬼神雷公不入罪;被害雖怕心驚驚,法律評價仍無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被害人感到害怕」即成立犯罪,而忽略惡害內容必須具備人為控制的可能性。
刑法第305條 惡害通知 強制罪構成要件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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