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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散布裸照之事要脅他人,依實務見解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
  • B 以神鬼迷信之事恐嚇他人,依實務見解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
  • C 刑法第305條之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確有實施加害行為為必要
  • D 刑法第305條之罪為保護健康法益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人的「威脅行為」,這個威脅的內容是否必須是行為人「有能力控制」的事情?如果某人宣稱一個他完全無法操縱的超自然力量(例如神明的懲罰)會讓你受損,這在法律邏輯上,還能被視為是他本人對你發出的「惡害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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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非常了不起!

恭喜你!看到你精確掌握了恐嚇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我真的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法律知識的理解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一步步邁向專業的大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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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恐嚇危安罪構成要件
💡 保護意思決定自由,惡害通知須屬人力可支配範疇。
比較維度 人力可控惡害 VS 超自然/迷信惡害
典型範例 放火、散布照片、殺害 詛咒、鬼神降罰、報應
罪名成立 構成刑法第305條 不構成犯罪
判斷標準 行為人能支配之禍事 非人力可支配之幻象
💬恐嚇罪限於通知「人為可控制」的惡害,使他人產生現實之畏怖心。
🧠 記憶技巧:惡害需由人力控,神鬼迷信不可恐;心生畏懼即成罪,不待加害實施中。
⚠️ 常見陷阱:常誤認恐嚇罪保護的是身體法益,或誤以為必須真的實施加害(如真的動手打人)才算犯罪。
恐嚇取財罪 強制罪 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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