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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恐嚇」指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懼
  • B 甲寄送給二顆子彈給議員候選人乙,成立本罪
  • C 甲僅在外揚言要傷害乙,使乙間接自他人處得知此事,成立本罪
  • D 甲以加害乙的子女生命之事脅迫乙,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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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處罰「恐嚇」,是為了保護我們免於陷入恐懼。如果某人利用你對身邊最親近之人的關愛,威脅要傷害他們,進而讓你感到極度不安與恐懼,你認為法律對這種『心理安全感的破壞』,會因為受威脅者不是你本人就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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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通知他人或其家屬,使其心生畏懼者成罪。
  • 刑法第305條恐嚇內容包含對本人或其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惡害通知方式不限直接或間接,轉告他人使被害人知悉亦屬通知(實務見解)。
  • 本罪屬危險犯,只需被害人主觀心生畏懼即成立,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 記憶技巧:命身自名財,親屬也算在,不論直接說,畏懼就受害。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恐嚇必須直接對本人告知,或誤認威脅被害人的子女不構成對被害人的恐嚇。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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