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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向乙宣稱,乙被鬼怪纏身,若要解除惡害,必須交付甲十萬元現金。乙出於恐懼而依甲之指示交付金錢。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非屬恐嚇取財,而是詐欺取財
  • B 商店老闆甲發現乙竊取店內商品,便要求乙給付一百倍之商品售價的金額,否則就要報警。甲之行為屬於恐嚇手段
  • C 商店老闆甲發現乙竊取店內商品,便要求乙立即交還,否則報警。甲之行為不屬於恐嚇手段
  • D 本罪所規定之「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此處的物僅限於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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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有人威脅你,逼你簽字將一棟『別墅』的所有權狀交出來,這難道就不算侵害你的財產權了嗎?法律在定義『物』的時候,會因為它是否能被搬動,而決定要不要保護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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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本題具有一定的鑑別度,精準測驗了同學對「權利行使界線」與「財產犯罪客體」的細部理解。

恐嚇手段與客體區辨

在實務判定上,若以無從支配的鬼怪降災來索要金錢,因行為人無法實質控制惡害,屬詐欺而非恐嚇(如選項 A);而在行使合法權利(例如抓竊賊報警)時,若索求金額與受害程度顯不相當(如要求百倍賠償),則手段已逾越正當界線,構成恐嚇(如選項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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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財罪解析
💡 解析恐嚇手段、權利行使界限與犯罪客體之範圍。
比較維度 恐嚇取財 (§346) VS 詐欺取財 (§339)
心理狀態 產生畏懼心 陷於錯誤
手段特性 預告人為惡害 施用詐術
超自然力量 實務多不採 視為詐術手段
客體範圍 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與不動產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被害人處分財產是基於「恐懼」還是「受騙」。
🧠 記憶技巧:恐嚇怕而給,詐欺騙而給;權利莫過當,動不皆為物。
⚠️ 常見陷阱:易誤認「物」僅限動產,或混淆「超自然惡害」在實務上被歸類為詐欺而非恐嚇。
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強盜罪之不法手段程度 權利行使與恐嚇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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