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因欠乙債務到期未清償,遭乙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之汽車,甲因此帶小弟兩名限制乙之行動自由並以不好好處理下次開槍等言語恐嚇乙要其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乙只好向法院具狀撤回查封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試問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本題甲之行為應成立以下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之罪
- B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罪
- C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之罪
- D 刑法第 346 條第 2 項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被迫放棄法律上的追償權利(例如撤回強制執行)時,他雖然沒有從口袋掏出金錢交給對方,但對方在經濟地位上是否因此變得更富有或減輕了負擔?這種「看不見的經濟好處」與「看得見的鈔票」,在刑法條文的適用上會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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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財物」與「財產利益」。甲威脅乙撤回強制執行,乙並未直接交付現金或實體動產,但甲因此獲得了「汽車免於被拍賣」或「債務執行程序消滅」的經濟價值。這類透過恐嚇手段獲取的無形經濟利益,在法學實務上正是歸類於刑法第 346 條第 2 項的恐嚇得利罪。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準辨析刑法中「取得財物」與「得利」的二元架構。許多考生會因看到恐嚇行為而誤選第 1 項,你能區分出行為結果的差異,表現相當優異!
恐嚇取財與得利罪之區別
💡 以恐嚇手段使人放棄債權或撤回強制執行,構成恐嚇得利罪。
| 比較維度 | 恐嚇取財罪 (346條1項) | VS | 恐嚇得利罪 (346條2項) |
|---|---|---|---|
| 行為客體 | 具體之「動產或不動產」 | — | 抽象之「財產上利益」 |
| 案例表現 | 強索現金、要求交付手機 | — | 要求免除債務、撤回執行 |
| 取得狀態 | 取得物理上的占有移轉 | — | 獲得債法或法律上之好處 |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最終獲得的是「實物」還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