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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因覬覦其友人 A 持有之高價手機,遂向 A 恫稱如不交付該手機,將對其 A 之女兒不利,A 因心生畏懼
而交付該手機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詐欺取財罪
  • B 恐嚇取財罪
  • C 搶奪罪
  • D 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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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如果行為人是利用「讓被害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禍端感到害怕」,進而迫使對方交出東西,這與「趁人不注意直接拿走」或「讓對方被騙而自願交出」在行為本質上有什麼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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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甲以「對其女兒不利」作為惡害之通知,使 A 在心理上產生畏懼。當 A 基於這份恐懼感,而在仍有自由意志(雖然受到壓迫)的情況下,處分財產交付手機,這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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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 行為人以恐嚇手段使人產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但未達不能抗拒程度。
比較維度 恐嚇取財罪 (§346) VS 強盜罪 (§328)
壓制程度 使人心生畏懼 至使不能抗拒
意思自由 受限制但仍可選擇 意思自由完全受剝奪
惡害內容 通常指向未來惡害 現時立即之危害
取得方式 被害人處分交付 行為人強行奪取
💬區分核心在於被害人意志受壓制的程度(有無抗拒可能)。
🧠 記憶技巧:惡害告知、心生畏懼、處分行為、未達不能抗拒。
⚠️ 常見陷阱:容易與強盜罪混淆。若題目敘述達到「無法反抗」或「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則可能構成強盜罪而非恐嚇取財。
強盜罪 搶奪罪 詐欺取財罪 加重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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