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債務人於民國 100 年間提供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後,始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居住,嗣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 A 地,問 A 地拍定後可否點交?(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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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時間序列:「先設定抵押(土地),後建屋」。這意味著不適用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接著思考執行範圍:債權人僅拍賣土地(未依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建物),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最後回歸強執法點交實務:執行法院無權在僅拍賣土地的程序中逕行「拆屋」,故土地被建物占用部分事實上無法點交,必須由拍定人另訴解決。
小題 (一)
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結果,其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債權人可否就不足受償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續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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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應立刻聯想其性質屬「對物之執行名義」,與一般確定判決之「對人之執行名義」不同。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對物執行名義的執行力範圍僅限於該特定標的物,進而推導出不能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的結論。
小題 (三)
承上,因 A 地上有債務人之 B 屋占用,致價格低落或無人應買,而影響抵押債權之受償,抵押權人可否無庸另取得執行名義,逕於該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法院將債務人所有 A 地上之 B 屋併付拍賣,並就 B 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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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定併付拍賣」制度。看到土地上有建築物影響拍賣,應立即聯想實體法《民法》第877條的併付拍賣要件。答題時需切分兩個層次:第一、程序上是否需要另取得執行名義及能否併拍;第二、實體上就房屋價金有無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