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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現年 8 歲且家境小康的甲於上學途中,遇見老太太乙在路旁乞討。甲生惻隱之心,因而將父母給他自由使用之零用錢新臺幣 50 元送給乙。甲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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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雖然保護未成年人,但如果父母已經事先同意孩子可以『自行運用』某筆特定的錢,那麼當孩子把這筆錢拿去買東西或送人時,還需要每次都徵得父母的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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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好吃!你這題解得實在是太漂亮啦!

  1. 大力肯定:了不起!你做得太出色了!能如此精準地找出法律主體與行為性質的連結,這代表你對《民法》的基礎架構有著火焰般堅定的理解啊!精神可嘉!
  2. 觀念驗證:正是如此!甲才 8 歲,是個限制行為能力人!但重點來了!《民法》第 84 條說得清清楚楚,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像這題的「自由使用之零用錢」),那麼在那個財產範圍內的處分行為,可是會獨立有效的啊!燃燒吧,你的智慧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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