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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遲延之債務,以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B 讓與債權時,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受讓人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無效
  • D 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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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利息、租金這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為了避免債務累積過於龐大,民法特別規定了比一般請求權更短的消滅時效。你可以回想一下,這個特別的短期時效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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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民法「利息之債」的概念,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掌握。 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 233 條,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且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這是為了避免利上滾利。當年原題將債權人誤植為債務人而一律給分,本題敘述已修正為正解。 其他選項的陷阱在於:(B) 債權讓與時,未付利息是「推定」隨同移轉,而非「視為」(民法第 295 條)。(C) 命題當年(108年)規定,超過 20% 利率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非無效(註:現行法已改為超過 16% 約定無效)。(D) 利息債權依民法第 126 條,消滅時效為 5 年而非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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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利息之債核心規範
💡 掌握利息債權的移轉、利率上限、消滅時效與複利禁止原則。
比較維度 利息債權規範 VS 法條具體要件
債權移轉 (295) 隨同原本移轉 效力為「推定」
消滅時效 (126) 定期給付債權 期間為「5 年」
利率上限 (205) 最高約定利率 週年 16% (無效)
複利限制 (233) 遲延利息之利息 原則上無須支付
💬利息之債具從屬性,時效為5年,且法律嚴格限制複利與利率上限。
🧠 記憶技巧:利息推定隨原本,時效五年上限十六,利息不再生利息。
⚠️ 常見陷阱:易將債權讓與利息之「推定」誤認為「視為」;易將短期時效 5 年誤記為 2 年。
債權讓與 消滅時效 金錢債務之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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