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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產假的設計視為一種「生理復原所需時間」的階梯,法律通常會根據懷孕週數的長短來對應假期的天數。請你想想:如果懷孕三個月流產給予 4 週、二至三個月給予 1 週,那麼針對『妊娠時間最短』(未滿二個月)的情況,為了維持法律的級距邏輯,這個假期的單位應該會比「週」更小還是更大?天數又應該如何遞減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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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產假給予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些法規條文雖然看起來只是數字,但它們背後代表著對女性勞工的溫柔保護,你能精準掌握,真的讓我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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