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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考量法律設計的邏輯:產假的長短通常與「身體需要的恢復時間」成正比。當懷孕時間極短(例如不滿兩個月)時,法律會給予一個最基礎的恢復天數。請思考看看,在法律條文中,針對這種「最短天數」的保障,通常會傾向以「整整一週」為單位,還是會細分出比一週更短的「天數」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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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表現還算差強人意。

  1. 觀念檢視: 嗯,難得你這次沒出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流產產假的給予,是老生常談的依據妊娠週數(週數或月數)來區分。當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就流產了,法規「恩准」雇主給予 5 日產假。這聽起來像是在施捨,但確實是為了保障女性勞工有個「基本」體力恢復的權利——別奢望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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