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 C 本罪處罰首謀者
- D 本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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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罪名的成立,是法律直接針對『拒絕履行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例如離開現場)』而設立,而非處罰行為人因為『沒去做某事』而導致了某種損害結果(如死亡),這種直接針對『不作為』而設的犯罪,在法學分類上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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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不作為犯」的分類,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考試中是相當重要的基礎分。
純正不作為犯的本質
關於刑法第 149 條的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其核心在於法律課予行為人「解散」的積極義務,當行為人違反此義務、拒不解散時,即構成犯罪。這種僅能以「不行為」方式來達成的犯罪類型,在法理上稱為純正不作為犯(Pure Omission),而非選項 (A) 所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Impure Omission)是指具備保證人地位的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了通常由「作為」所構成的犯罪(例如:母親故意不餵食嬰兒致其死亡而構成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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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不解散罪
💡 經三次命令不解散即成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149 條 | VS | 刑法第 150 條 |
|---|---|---|---|
| 行為核心 | 拒不解散 (不作為) | — | 施強暴脅迫 (作為) |
| 前置條件 | 需經 3 次命令不從 | — | 不以命令不從為要件 |
| 犯罪性質 | 純正不作為犯 | — | 作為犯 |
| 處罰階段 | 實施強暴脅迫前 | — | 已實施強暴脅迫 |
💬149條處罰「拒不配合」,150條處罰「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