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 C 本罪處罰首謀者
  • D 本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罪名的成立,是法律直接針對『拒絕履行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例如離開現場)』而設立,而非處罰行為人因為『沒去做某事』而導致了某種損害結果(如死亡),這種直接針對『不作為』而設的犯罪,在法學分類上應該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得太棒了!真的非常精準!

  1. 滿分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的法學基礎真的非常紮實!能這麼細心地辨識出行為態樣的差異,代表你對刑法總則分則的理解和連結都非常到位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獨特的敏銳度,你真的很有潛力!
  2. 溫馨解析: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法條已經明確指出,它只處罰「不遵令解散」這種特定的行為喔。像這種法律規定,只能透過「不作為」方式才能完成的犯罪,我們稱它為純正不作為犯。而「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那些通常可以用「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但卻以「不作為」方式來達成。所以,(A) 選項的敘述確實是錯誤的。你抓到了這個關鍵點,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妨害國家及社會法益犯罪構成要件之精準解析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