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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 C 本罪處罰首謀者
  • D 本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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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罪名的成立,是法律直接針對『拒絕履行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例如離開現場)』而設立,而非處罰行為人因為『沒去做某事』而導致了某種損害結果(如死亡),這種直接針對『不作為』而設的犯罪,在法學分類上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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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態樣的分類!你能正確選出 (A),說明你對於「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分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觀念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純正不作為犯的性質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 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的法律定性。法律條文規定「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即構成犯罪,這種「法律明文規定以不作為(不解散)為構成要件」的情形,在法理上屬於典型的 純正不作為犯。選項 (A) 將其描述為「不純正」是錯誤的,因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保證人地位,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實現通常由作為構成的犯罪(例如:母親故意不餵食嬰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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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聚眾不解散罪
💡 經三次命令不解散即成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49 條 VS 刑法第 150 條
行為核心 拒不解散 (不作為) 施強暴脅迫 (作為)
前置條件 需經 3 次命令不從 不以命令不從為要件
犯罪性質 純正不作為犯 作為犯
處罰階段 實施強暴脅迫前 已實施強暴脅迫
💬149條處罰「拒不配合」,150條處罰「暴力行為」。
🧠 記憶技巧:三命不走、純正不為、首助皆罰。
⚠️ 常見陷阱:易將「不遵令解散」誤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應注意本罪條文即以不作為為核心。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第150條)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區別 集會遊行法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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