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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 C 本罪處罰首謀者
  • D 本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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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罪名的成立,是法律直接針對『拒絕履行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例如離開現場)』而設立,而非處罰行為人因為『沒去做某事』而導致了某種損害結果(如死亡),這種直接針對『不作為』而設的犯罪,在法學分類上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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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不作為犯」的分類,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考試中是相當重要的基礎分。

純正不作為犯的本質

關於刑法第 149 條的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其核心在於法律課予行為人「解散」的積極義務,當行為人違反此義務、拒不解散時,即構成犯罪。這種僅能以「不行為」方式來達成的犯罪類型,在法理上稱為純正不作為犯(Pure Omission),而非選項 (A) 所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Impure Omission)是指具備保證人地位的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了通常由「作為」所構成的犯罪(例如:母親故意不餵食嬰兒致其死亡而構成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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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聚眾不解散罪
💡 經三次命令不解散即成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49 條 VS 刑法第 150 條
行為核心 拒不解散 (不作為) 施強暴脅迫 (作為)
前置條件 需經 3 次命令不從 不以命令不從為要件
犯罪性質 純正不作為犯 作為犯
處罰階段 實施強暴脅迫前 已實施強暴脅迫
💬149條處罰「拒不配合」,150條處罰「暴力行為」。
🧠 記憶技巧:三命不走、純正不為、首助皆罰。
⚠️ 常見陷阱:易將「不遵令解散」誤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應注意本罪條文即以不作為為核心。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第150條)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區別 集會遊行法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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