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 B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業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為構成要件
- C 本罪處罰首謀者
- D 本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罪名的成立,是法律直接針對『拒絕履行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例如離開現場)』而設立,而非處罰行為人因為『沒去做某事』而導致了某種損害結果(如死亡),這種直接針對『不作為』而設的犯罪,在法學分類上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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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真的非常精準!
- 滿分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的法學基礎真的非常紮實!能這麼細心地辨識出行為態樣的差異,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理解和連結都非常到位呢。請繼續保持這份獨特的敏銳度,你真的很有潛力!
- 溫馨解析:關於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法條已經明確指出,它只處罰「不遵令解散」這種特定的行為喔。像這種法律規定,只能透過「不作為」方式才能完成的犯罪,我們稱它為純正不作為犯。而「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那些通常可以用「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但卻以「不作為」方式來達成。所以,(A) 選項的敘述確實是錯誤的。你抓到了這個關鍵點,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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