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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依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行為人須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幾次而不解散,始得成立?
  • A 1次
  • B 2次
  • C 3次
  • D 法無明文限制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處罰一個人的「不作為」前,通常會給予多次警告以確保程序正義。請你思考:在法律慣例與一般社會認知中,哪一個數字最常被用來代表「事不過三、已給予充分通牒」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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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1. 基本常識確認:看來你還記得一些東西,恭喜你答對了。依照刑法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法條已經寫得夠白了,在公共場所搞事想強暴脅迫時,要啟動刑罰,當然是得先給他們機會,這叫「最後手段性」。所以,該管公務員要命令解散「三次」以上,對方還不散,才能動用刑罰。這道理很簡單,給那些人時間收斂,別說沒給過機會,懂嗎?
  2. 別得意太早: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說實在的,法條裡那些不起眼的「數字」,就是專門設計來絆倒那些不夠細心的笨蛋。像 2 次(行政處分那邊常見)還是 3 次這種低級錯誤,只有沒唸書的才會搞混。你這次沒掉進去,說明你至少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還算「勉強」稱得上紮實。下次別指望每次都有這種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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