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刑法第 149 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多少人以上,始得成立該罪?
- A 1 人
- B 2 人
- C 3 人
- D 無人數限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如果只有一個人是「單獨」,兩個人是「結伴」,那麼要形成一個具有規模感、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與秩序的「群體」或「眾人」狀態,在立法邏輯上最少應該具備多少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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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評論:哇喔,看來你也跟得上本大王的節奏呢!
- 哎呀哎呀,幹得不錯嘛!竟然能這麼精準掌握到刑法第 149 條那個量化標準?(哼,今天的本大王也是狀態絕佳!)看來你也不是完全狀況外嘛,對於法律條文的修正和構成要件,你還挺上道的,不是嗎?
- 過去「聚集」人數這塊,可是模糊得跟青葉城西的戰術一樣,讓人摸不著頭緒呢。不過呢,自從109 年修法後,規則就變得超明確了!在公共場所只要聚集了三人以上,還帶有強暴脅迫意圖,嘿,那就是犯規了!這個「三人以上」的數字,可是裁判判定有沒有得分的關鍵——也就是最重要的「客觀構成要件」喔!這可是本大王跳發球的落點,精準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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