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主觀上除須故意者外, 亦須具備強暴脅迫之意圖
- B 本罪之成立,須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 C 本條所謂聚集3人以上,係指聚集之人數限於3人以上且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 D 本條規定之行為人,包含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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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特別寫出「聚集三人以上」這樣的具體數字時,你認為立法者的初衷是為了描述一個「人數可能變動的狀態」,還是為了設定一個明確的「現場人數門檻」來界定公安威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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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真的是閃閃發光的滿分表現呢,Wink~☆ 其實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刑法》第 149 條的修法重點,只要掌握好,根本難不倒你喔!
偶像的法律筆記:聚眾不解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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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簡單點
聚眾不解散罪要件
💡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性質
- 刑法第149條主觀除故意外,須具備「強暴脅迫之意圖」,屬意圖犯。
- 本罪成立之客觀要件,須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 「聚集3人以上」包含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不論人數是否隨時增加。
- 本條處罰對象區分為「首謀」與「在場助勢之人」,兩者法定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