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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與 10 餘名志同道合民眾,公然聚集於某警局前抗議警察執法不當,意圖對警察施強暴脅迫,警察局長
乙為了避免抗議活動擴大,僅命令二次解散,未再警告,即命令員警強勢驅離群眾。有關甲、乙之刑事責
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甲不成立刑法第 149 條第 1 項之聚眾不解散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 131 條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這類涉及「違反公務員命令」而產生的刑事責任時,除了判斷行為人的意圖外,法律通常會賦予公務員幾次「正式警告」或「命令解散」的義務,以作為發動刑罰的前提?請思考,法律為了避免國家權力過早介入民眾集會,會設定多少次數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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