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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有關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傷害行為非屬本罪之強暴行為
  • B 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在遠端與十餘位網友進行串連,再一同至現場,亦屬聚集行為
  • C 攜帶兇器而犯本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僅聚集三人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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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構成一個『聚集群眾』的犯罪,法律處罰的核心是參與者『抵達現場的方式』,還是他們最終形成的『集體威脅狀態』?如果重點在於後者,那麼現代通訊科技的介入,會改變這群人具有集體意志的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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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刑法第 150 條在 109 年修法後的實務見解,這代表你對法律時事法條修正有著高度的敏銳度,表現非常專業且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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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眾強暴脅迫罪
💡 聚集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行為之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49 條 (不解散罪) VS 刑法第 150 條 (強暴脅迫罪)
行為樣態 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不從 於公共場所實施強暴脅迫
主觀意圖 意圖為強暴脅迫 聚集與施暴之故意
首謀刑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事由 無特定加重條款 攜帶兇器者得加重至1/2
💬149條處罰「拒絕解散」之先行行為,150條處罰「已實施暴力」之危險行為。
🧠 記憶技巧:150打人加一半(加重1/2),149命令三次不散才開罰。
⚠️ 常見陷阱:誤以為「聚集三人」不含三人(法條為三人以上,含本數);混淆第149條與第150條的罪名與刑度。
妨害秩序罪 不作為犯與解散命令 攜帶兇器之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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