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150條第2項強暴脅迫妨害秩序罪之加重其刑事由?
- A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之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犯之
- C 因而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
- D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條文規定「必須達到某種特定情況(例如人數或環境)」才算構成犯罪,那麼這個「原本就必須具備的情況」,邏輯上還能同時被當作是讓刑責「變得更重」的額外惡劣理由嗎?還是說,加重刑責的理由應該要是某種「額外增加危險性」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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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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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能分清楚「構成要件」跟「加重事由」,總算證明你不是來陪榜的。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搞錯,那真的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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