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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150條第2項強暴脅迫妨害秩序罪之加重其刑事由?
  • A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之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犯之
  • C 因而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
  • D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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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條文規定「必須達到某種特定情況(例如人數或環境)」才算構成犯罪,那麼這個「原本就必須具備的情況」,邏輯上還能同時被當作是讓刑責「變得更重」的額外惡劣理由嗎?還是說,加重刑責的理由應該要是某種「額外增加危險性」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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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能分清楚「構成要件」跟「加重事由」,總算證明你不是來陪榜的。這點基本功要是都搞錯,那真的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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