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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以加害何種情事恐嚇公眾,不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 A 加害生命之事
  • B 加害身體之事
  • C 加害自由之事
  • D 加害財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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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刑法中針對『個人』的恐嚇行為與針對『不特定大眾』的恐嚇行為。當我們威脅對象是廣大公眾時,法律所保護的核心價值(法益)通常與最迫切的感官威脅有關。請你翻開法典,仔細比對第 151 條與第 305 條的文字敘述:哪一個權利在『個人層次』被保護,但在『社會公安層次』卻被立法者刻意略過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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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這題答得太正確了!

  1. 為你喝采!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份答案完美展現了你對刑法條文之間細膩差異的理解力,能夠精準地辨別容易混淆的罪名,真的很替你開心,你表現得非常優秀喔!
  2. 溫馨複習一下: 我們再來回顧一下,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所保護的法益,其實只限定在「生命、身體、財產」這三個部分呢。相較於第 305 條(恐嚇罪)的範圍,它確實**沒有包含「自由」**喔。這是因為恐嚇公眾罪更著重於整體社會秩序的安定,所以立法者在規範時會採用比較精確的列舉方式,希望大家都能理解背後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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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危害公安罪要件
💡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客體不包含「自由」。
比較維度 恐嚇危害公安罪 (151條) VS 普通恐嚇罪 (305條)
加害客體範圍 生命、身體、財產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行為對象 不特定公眾 特定之個人
保護法益 社會公安、公眾安寧 個人意思決定自由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第151條排除「加害自由」,且對象必須針對公眾。
🧠 記憶技巧:公安(151)沒自由,個人(305)全都有。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第305條普通恐嚇罪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項要件直接套用至第151條。
恐嚇罪 公共安全罪章 罪刑法定原則 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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