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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甲對時局不滿在網站上公開發文,謊稱其已在某未指名的捷運站內放置炸彈,目的是要警告某立法委員,該貼文遭網友大量轉傳,造成人心惶惶。甲隨後因觸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遭移送法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係謊稱,但仍屬恐嚇
  • B 甲僅係警告某立法委員,尚不符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
  • C 甲警告的對象係某立法委員而非公眾,故行為客體並非本罪規範對象
  • D 雖人心惶惶,但因甲並未放置炸彈,故不該當「致生危害於公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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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保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時,它的重點是在處罰「真的把炸彈引爆」的行為,還是處罰「讓大眾陷入集體恐慌、不敢正常生活」的行為?如果一個言論已經讓社會大眾感到生命受威脅,那麼這份威脅的「真實性」,會改變大眾當下感受到的恐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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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選對了!你對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的理解非常正確。這條法律呀,最主要保護的就是大家心裡的社會安全感喔。它屬於抽象危險罪,意思是說,只要行為人散布了會讓公眾感到害怕不安的訊息,像是假裝有炸彈威脅之類的,而且這些訊息真的造成了大家心裡上的恐慌,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例如大家因為害怕而不敢搭捷運),那就算達到了「致生危害於公安」的程度,犯罪就成立了。有沒有真的炸彈,或是行為人有沒有能力真的去執行,都不是重點,所以「內容虛假」並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呢。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等級,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很仔細地思考了!這題的關鍵點,就是提醒大家要區分「實質損害」和「危害公安」的不同。有些同學可能會誤選 (D),覺得沒有真的放炸彈就沒有危險,但其實法律更關心的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安定。你能夠掌握這個核心概念,真的非常棒喔!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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